西安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(西财大校发[2019]57号)

作者: 时间:2019-12-09 点击数: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科学化、规范化和制度化,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,合理配置实验室建设经费,提高投资效益,不断提升学校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水平,保障实验教学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是以实验室新建、改建、扩建、技术改造或完善为主要内容,有时间限定、预算和质量要求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实验室建设计划或方案,是实现实验室及其主要设备科学化、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基础,是确保实验教学目的、目标及资金效益的重要管理环节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的管理涉及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、实施、验收三个环节的管理。立项管理是对项目申报、立项评审的管理。项目实施是对建设过程中的建设任务下达、场地条件建设、物资设备招标、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管理。验收管理是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、绩效预测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的管理。

第二章 组织管理

第四条 在分管校长和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实验室管理处为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业务的管理部门,主要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项目评审、立项申报、政府采购申报、项目实施监督、项目验收等工作。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审核汇总,报学校审定立项后的预算编制工作,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项目政府采购备案报批手续。

第五条 各学院(部、中心、所)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主体,其部门负责人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负主要责任。

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负责人对申报项目的建设目的、目标、技术参数、论证、实施过程的技术细节等工作负直接责任。

第三章 项目申报

第七条 申报原则

(一)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学校实验室发展的总体规划,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,要围绕学校学科和专业建设,同时兼顾学校财力、物力的条件。做到需要与可能相结合,投资与效益相结合,综合平衡,协调发展。

(二)各学院(部、中心、所)确立项目时,整体考虑、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过程控制、效益评估,避免重复建设。

(三)申报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,实事求是。要综合考虑建设的技术条件、环境条件和建设效益,避免盲目购置仪器设备和占有资金,影响学校资金的良性运作。

(四)大型精密、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经过专家组的充分论证,要明确用于的实验课程和专门的实验人员。对于专业发展前景不明确、使用方向单一的贵重仪器设备要暂缓购置。

第八条 申报范围

(一)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实验室建设项目;

(二)实验项目及相应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;

(三)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、改造及功能开发;

(四)各类教学软件及教学管理平台的购置;

(五)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。

第九条 申报条件

同时具备以下申报条件的,均可申报:

(一)使用率高;

(二)专业建设和课程教学迫切需要;

(三)可行性研究资料和方案真实可靠;

(四)本单位实验室管理情况良好;

(五)在以往实验室建设中较好地完成了建设项目。

第十条 申报要求

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需填写《西安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》,申报单位负责人在纸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的意见并加盖公章,报实验室管理处,完成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。

第四章 项目评审

第十一条 实验室管理处对申报单位拟建实验室的场地状况,原有实验室的管理状况,使用效率情况等进行考察,对申报建设项目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初审,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。

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

(一)由项目申报单位陈述申报项目的理由,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回答;

(二)评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的论证与筛选;

(三)评委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(打分或投票),提出评审意见,评出拟建设的项目。

第五章 项目立项

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原则

  1. 统筹规划原则。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、办学定位、办学规模、人才培养目标,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,科学投入,规范管理,做到基础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。

  2. 教学优先原则。实验室建设要优先满足实验教学尤其是新建专业实验教学的需要。

(三)资源共享原则。实验室建设项目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同时,兼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,避免重复建设。优先考虑资源共享度高、受益面广、投资效益高的综合实验室建设项目。
(四)突出重点原则。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,提升实验室的层次。重点建设跨学科、跨系,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。
(五)项目可行性原则。建设项目应有(或可落实)相应的场地、必备的配套条件,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。

第十四条 由实验室管理处将专家组评审意见报学校计划财务处,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,确定最终立项建设的项目。

第六章 项目实施

第十五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,即可进入项目实施阶段。项目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,项目申报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项目负责人,负责人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及批准的建设经费等,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,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。

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期内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,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时,应经过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备案,若因更换项目负责人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造成项目重大损失,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
第十七条 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内容若有变更,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出变更理由和方案,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政府采购备案报批手续。

第七章 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

第十条合同的签订

(一)接到中标(成交)通知书后,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依照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完成合同洽谈、审查和签订手续。签署的合同由实验室管理处管理,并及时分送项目申请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

(二)审查合同时,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合同内容总体审核把关;项目申请部门负责审核采购数量、质量、型号、技术参数等内容;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;审计处按审计要求审核合同内容和相关条款;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预算、合同金额、付款方式等;必要时合同文本还需咨询法律顾问意见。

(三)合同其他相关事项按《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》《西安财经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十九条合同的履行

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管理与合同的履行,实验室管理处负责项目施工与合同履行的监督

二十条项目验收

(一)项目所在单位应按立项计划完成项目建设,项目执行完工后,经过试运行,确认已经达到立项建设目标,并能正常投入使用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,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,实验室管理处依据合同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、审计处、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,填写《西安财经大学项目验收单》;验收时,如发现数量、质量、型号、规格或工程质量与要求不符等情况,应暂停验收,查明原因,并负责向供货商办理退换货或施工补救等手续。手续完毕后,重新验收。

(二)项目验收合格后,实验室管理处及项目申请部门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,分类归档,确保建设项目档案及相关售后服务等资料的完整,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备案。

二十一条合同付款

计划财务处根据发票、合同、入库单、《西安财经大学项目验收单》等依据,办理付款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效果评估

项目运行使用一年后,项目申报部门依据实验室建设目的、目标进行全面对照分析,写出效果评估报告,并将效果评估报告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管理处备案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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